基金會章程
財團法人
臺南市 1791 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九日訂定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財團法人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南市 1791 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本基金會以推廣藝術文化活動,提升生活品質;推廣活著的意義(IKIGAI),提升人民文化素養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一、文化藝術主題講座與活動。
- 二、藝術文化介入失智照護活動。
- 三、健康生活型態之身心靈講座。
- 四、協助高齡者社會參與。
- 五、政府政令宣導之活動。
- 六、促進研究發展及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 七、辦理政府委託計畫及標案。
- 八、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及健康促進活動。
本基金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陸佰萬元整,由社團法人大臺南熱蘭遮失智症協會(代表人:白明奇理事長)捐助,俟本基金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本基金會會址所設於台南市東區東門路 2 段 297 號 8 樓之 1 。
本基金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五、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 5 人組成,均為無給職,得可支領出席費及車馬費。
本基金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 42 條第 1 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情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化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本基金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基金會。
本基金會置有給職執行長及秘書等,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
本基金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財產之管理使用,受文化局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本基金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並由董事長為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重要會議應於會後將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自行召集之。
本基金會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文化局許可後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 三、依第十條第五項購買有價證券。
-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五、法人之解散。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文化局,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基金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文化局備查。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文化局備查。但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辦理。
本基金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相關之工作,均應符合本章程第二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基金會董事、秘書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本基金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名稱、住所、董事長、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文化局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本基金會係永久性質,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章程訂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九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陳報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基金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